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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地产收购大连乾豪房地产

背景

2007年9月28日,远洋地产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

2008年11月7日,远洋地产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有条件收购宏多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以及大连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交易总对价为12亿元人民币。本次交易是远洋地产在上市后完成的首个须予披露的重大项目收购,也是远洋地产在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下的房地产业逆市中完成的一项重要交易。

乾豪集团是总部位于大连的以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其在大连已开发金色家园、海岸花园、格林小镇、东城天下等多个知名房地产开发项目。

主要工作

作为远洋地产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顾问,柯杰律师 (i) 协助远洋地产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ii)参与讨论并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收购方案;(iii)起草交易文件;(iv)参与谈判;以及(v)协助远洋地产签署并实施交易文件。

挑战

交易结构复杂

本次交易的交易结构复杂,涉及购股选择权的行使、境内外交易联动、上市公司披露等复杂法律问题,并且交易需要同时遵守中国法律以及香港联交所规则。

适用不同法律

本次交易包括境内外两个交易,交易文件分别适用中国和香港法律。柯杰律师在起草适用中国法律的境内交易文件的同时,还协助起草了适用香港法律的境外交易文件。

结果

2009年1月2日,在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先决条件满足后,远洋地产顺利完成本次交易。

团队

本次交易由何杰律师领导,主要团队成员包括李欣和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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